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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国资委下发《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2-05

    2024年1月30日,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发布《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资发产权规[2024]8号)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    一是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。明确中央企业备案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过程中如遇到难点问题,可以书面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,必要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项目的业务指导。

    二是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,包括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,处置成本较高、账面原值较低(低于500万元)的资产处置,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市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情形等,同时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。

    三是确定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,同时发布了《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》。

    四是明确科技成果、知识产权、数据资产流转时,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;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,可通过挂牌交易、拍卖、询价、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。

    五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。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,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;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,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;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等。